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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飙车也能够成危险驾驶罪

2015-1-10 17:06:44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2012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飙车,“谁先到谁就等下”。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在飙车过程中,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逃离。两人在限速60km/h的路面上,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法院于2013年1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刘洋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是完全正确的。这个案件的裁判,旨在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法院的这一判决,能够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并警示人们不能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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