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8年7月,我入职某贸易公司,签订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初,我在怀孕4个多月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其后,我在家休息1个月,由于公司没有为我上生育保险,我就要求公司给报销流产医疗费3500元。公司不但拒绝给我报销,竟然还扣发我休息1个月的工资。其理由是:未生育孩子,只是流产,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等。请问,这种说法成立吗?
读者:欧媛萍
欧媛萍读者:
该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首先,该公司没有为你上生育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据此,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其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见,女职工怀孕后无论是流产还是生育孩子,都受国家劳动法律的保护,均享受相应的产假、报销因生育或流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以及领取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最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应自负后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贸易公司没有给你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致使你无法从社保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流产医疗费,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贸易公司对其违法行为应自担后果,即应当给你报销流产医疗费,并补发所扣的1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