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逞强,无事生非,结果几拳将自己打进牢房。不久前,被告人查某某因酒后在KTV无故打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12月27日,被告人查某某与周某某从KTV包厢出来至服务台点酒时,遇到坐在沙发上的被害人潘某某,并与其发生矛盾,右手一拳将潘某某打倒在地,被害人王某某在劝阻时也被其用右拳连续殴打左脸部四拳。潘某某在站起过程中又被正面殴打一拳。
次日,查某某主动到晋熙派出所投案。1月5日和2月22日,经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月30日,查某某家属分别与两被害人潘某某、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两被害人分别出具了谅解书。法院认为查某某在公共场所酒后逞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查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法庭上查某某非常忏悔,7月16日判决书生效。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