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赠与性质因子女婚否而异
案情回放:原告陈某(女)与被告张某系大学同学,两人于2004年正月登记结婚。由于受当时条件所限,双方没有买房,一直租住在外。2007年底,原被告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房款共计28万余元。其中被告父母主动出资15万元,另外双方向被告的叔叔借款5万元,余下8万元是他们这几年的存款。一年后,原告发现被告的手机上有一些暧昧信息,因而怀疑被告在外有不忠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久,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庭审中,原告主张自己属无过错方,法院应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而被告认为双方买房的资金主要是由其父母和借其叔叔的钱购买的。因而应首先偿还其父母和叔叔的20万元钱后,余下部分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为此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时补偿原告11.5万元人民币。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的认定及被告父母出资给双方购房的行为定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非常正确。
首先,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夫妻法定财产制,除非双方对其财产有明确约定,否则都是婚后所得共同所有。本案中的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双方又无财产约定,因而属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因而主张无过错方应多分财产的要求最终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况且,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是有明确界定的,原告仅凭几条所谓的暧昧信息达不到证明被告有过错的目的。
再次,对于被告父母主动出资15万元给双方买房,其性质实际上是对原被告双方的一种赠与。因此这部分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本案中,被告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是在原被告结婚之后,且因其没有明确表示该款是赠与被告一方的,因而应依法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净值为23万元(除去所借被告叔叔的5万元钱,此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分割财产时应先将其扣除),双方各得一半。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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