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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

2013-11-10 16:31:16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案件回放:陈某和张某于2010年5月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由于两人消费观念存在分歧,经常因家庭开支问题吵闹,夫妻关系日益恶化。陈某和张某为了挽救这段婚姻而约定:财产方面实行AA制,两人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陈某和张某虽然经过努力试图维持这段婚姻,但不久后,陈某和张某还是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因开服装店需要资金,便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刘某借了5万元,刘某并不知道张某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后来,因张某一直未还借款,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陈某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韦国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和张某之间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刘某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陈某和张某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对陈某和张某之间是有效的,但刘某由于不知情,陈某和张某之间的婚内财产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刘某,陈某和张某应当共同偿还上述债务,陈某偿还的部分,其可以向张某进行追偿。另外,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需夫妻举证证明,否则夫妻之间容易恶意串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使善意第三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案件整理:律师 金吕锋

作者: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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