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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诚信先违约 诉返定金被驳回

2013-12-23 14:25:5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热线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解除刘晓冰与张小八之间的转让合同,并驳回原告刘晓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刘晓冰诉称其以自有的大众车置换被告张小八的奥迪车,为此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作为定金。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其交付义务。据原告了解,该奥迪车的实际车主也是另有其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并由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12月份,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自有的大众车置换被告的奥迪车,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4万元左右。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了1万元作为定金。当日,被告将自己的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数日后,原告以要求延期付款为由拒绝履行接受被告车辆及交付、过户自有车辆的义务。当月,被告将已经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车辆再次过户至自己名下。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双方于2012年12月份签订的合同虽然原告没有签字,但双方对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并无异议,故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购车定金10000元后,当日,即将奥迪车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应当至少履行将自有轿车过户至被告名下的对等义务,但原告以要求延期付款等理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奥迪车。被告后将奥迪车过户至自己名下的行为,系原告先行违约所致。因此,对原告交付的10000元定金,可以不予返还。
 
  记者19日在法院据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周芸 周国庆

[责任编辑: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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