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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他人出具欠条 糊里糊涂揽来债务

2014-11-6 16:52:49 安庆热线 来源:安庆新闻网 浏览次 【 】【打印】【关闭

代为他人出具欠条,是否应承担相应还款义务呢?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回答是肯定的,即应当偿还债务。不久前,枞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一被告吴某因代为他人出具欠条,经法院认定此行为系债务转移,判决吴某偿还欠款35000元。11月3日,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张松(化名)与吴某等人均是枞阳县钱桥镇人,且都在广西某地做不锈钢业务,因经营业务相同,张松认为吴某抢了自己的生意,两人为此时常发生争执。为化解矛盾,2013年9月份,吴某与同乡杨氏兄弟一起找张松谈判,没想到双方在协商过程上话不投机,发生争执。争执中,吴某与杨氏兄弟将张松打伤住院,张松为此花去了一定的医疗费。经当地鉴定所鉴定,张松为轻伤。
 
  事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杨氏兄弟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杨氏兄弟为息事宁人,同意赔偿张松医药费等损失5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调解协议签订后,杨氏兄弟当即支付了张松15000元赔偿款,余下的35000元赔偿款吴某同意由其向张松出具欠条,该意见得到了在场的杨氏兄弟的认可,于是吴某向张松出具了欠35000元的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后张松多次向吴某催要此笔赔偿款,但吴某以不是自己打人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百般无奈之下,张松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当地公安机关在调解该起民事赔偿纠纷时,杨氏兄弟将自己产生的债务经三方协商已实际转移给吴某,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出具欠条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识,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据此,枞阳县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胡慧静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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