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说法:学校有无权力收缴学生电器?
案件回放:
本周三,西南民族大学校方在校园空地上集中展示近期“查寝战利品”,即从学生宿舍收缴的电饭煲、“热得快”等电器。从当地媒体发布的照片来看,被收缴的电器数量有数百个之多。
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评论中,学生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其中有观点认为高校食堂饭菜差、热水供应不到位是主因;还有人认为学校未经学生同意强制收缴物品的行为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权益。而与之相对,很多家长则支持学校的做法,认为有利于消防安全。
安徽国誉(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程若愚律师点评:新闻跟帖诸多评论中,很多学生提出高校“查寝”是否合法的疑问。在一些法律咨询类的网站、论坛,也可见到大量的类似提问。可见这一问题,确有值得探讨之处。
首先要明确的事,高校此举,除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良好出发点和校内制度的明文规定外,并非毫无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18条第3款即为:“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该《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效力层级上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高校宿舍如果仅仅禁止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等电器,合理合法。
但此次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在于学校有无权力收缴这些电器?笔者持反对意见。首先,保护私有财产,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66条也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非但如此,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更是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高校虽有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规定,却并不导致学生对这些电器的所有权失去合法性。因此,收缴电器,是不符合私有财产保护精神的。
其次,收缴电器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财产限制措施(扣押),还是处罚措施(没收),学校都无执行的权限。《行政强制法》第22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学校并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授予的执法权;更何况被收缴的电器根本不属于非法财物,故其收缴行为是直接违法的。
此类事件,校方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作为教育单位,尤应注意依法办事。在排除消防隐患的行动中,不能擅自“执法”,而应寻求公安消防部门的合作,由有权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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