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代办巨额贷款起纷争
被告承诺能帮原告贷到数百万元贷款,但前提是贷款下来后应代他人偿还自己的部分债务。后贷款成功,双方因贷款及偿还债务的数额产生争议,继而诉至法院。12月2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71万元。
原告王伟军系一家装饰公司独资投资人,因经营需要,拟向银行贷款。被告赵晓薇得知后承诺帮其贷款。2013年5月份,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如在银行贷款数额达600万元,则由原告代案外人杜文明向被告偿还欠款150万元;如贷款数额达700万元以上,则偿还欠款230万元。
2013年7月,银行向装饰公司发放贷款350万元,之后原告将该款项作为个人存款存入银行,再由银行按存款数的90%向原告发放贷款315万元。该款直接进入被告指定的收款单位,被告收取了其中的304万元,剩余11万元由原告收取。2013年7月,银行再次向装饰公司发放贷款350万元。
对被告收取的304万元中的3万元作为贷款费用,原告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贷款最终数额仅有630万元,扣减3万元费用及代还的150万元,被告尚应返还原告151万元。但被告认为贷款数额为700万,代还债务应为230万元,而非1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代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向银行贷款的数额是700万元还是630万元,以及原告应代还230万元还是150万元?根据银行的进帐单,银行向装饰公司发放的贷款数额为700万元,原告主张的630万元系二次贷款的实得数额。根据协议,原告代为还款的数额应为230万元;但超出230万元以外的款项,被告辩解经过原告同意也作为代还款项,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辩解不能成立。减去原告认可的3万元费用,被告应返还原告71万元。(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车荣 何俊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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