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座位安排 拳击老师面部
11月27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与太湖县城西中学人民陪审员孙老师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故意伤害罪案。由于老师对学生的行为予以谅解,法院决定对该生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潘某系高中在校学生。2013年1月6日18时许,潘某因不满班主任对自己的座位安排,便拿着一把坐凳到学校科教楼政教处办公室欲找其班主任李老师,因政教处办公室大门紧闭,潘某遂用右脚使劲踢门并用凳子砸门上的玻璃,致大门损坏、玻璃破碎。而后班主任李老师将潘某叫到其办公室说明原因,被告人潘某趁李老师不备,用右拳击打李老师的面部,致李老师头部受伤。
2013年4月22日,经太湖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老师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3年6月5日,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某具有冲动控制障碍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潘某系独生子女,父母常年在外务工,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对其缺少管教,更谈不上家庭教育;平时性格内向,话少,与人交往及言语沟通能力较差,与父母缺乏沟通,遇事易激动;在学校表现较好,平时不贪玩,不违纪;法律意识淡薄,控制能力较差,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愿意重新做人。
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被害人李老师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照法律规定,法庭判决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员城西中学教师孙老师对被告人进行了当庭教育与劝导,对潘某说:“对别人进行伤害会受到处罚,要认识到自己犯的过错;李老师原谅了你,但是给老师身心带来的伤害非常大,要主动与老师交流;社会对你的行为表示理解与宽容,村委会、司法机关都原谅你的年轻,要懂得感恩;法庭处理公平、公正,因你是未成年人,对你进行处罚的同时,更多的是保护。因亲情的缺失,要与父母进行一番交流,你父母对你要更多关心,不能因为赚钱而忽视了孩子的教育。你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进入大学以后,要学会包容,大度一点,这是一次教训,但不是包袱,少走弯路,你的明天会更好。”
谆谆教诲中既体现了包容,更寄予了希望,潘某当庭表示后悔,并保证一定记住这次教训,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多与人沟通,遇事情要克制冷静。
据记者了解,潘某现在被某高校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录取,开始了新的学习与生活。
作者:吕晓红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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